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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商银行天府信用卡章程

成都农商银行天府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农商银行天府信用卡是由成都农商银行(即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和指定外币分别进行结算(外币结算仅适用于开办外汇业务的发卡机构,下同)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天府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按卡片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是否印有持卡人彩照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二章 申 领

第四条  在发卡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天府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限制附属卡使用的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申领天府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如实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天府信用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领卡申请,对批准申请的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领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批准发卡,发卡机构均不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下的所有天府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天府信用卡账户内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及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三章 使

第九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办理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证。境外贴有银联信用卡受理网络标识(银联主标识+仅支持签名Signature Only)的商户仅受理银联信用卡,且仅支持签名的交易验证方式。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币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外币现钞。单位卡不得透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转账结算。发卡机构对授信额度较大的单位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
第十一条 存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发卡机构对信用额度较大的个人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天府信用卡消费不需另付手续费;在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及自助设备上存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时,须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天府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对于持卡人消费交易,发卡机构根据不同产品给予持卡人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当日)前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交易或未还款金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须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支付超限费。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选择自行还款或委托发卡机构在其指定账户中转账还款。持卡人的还款顺序依次为: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
第十八条  天府信用卡有效期为3年,过期失效。发卡机构可以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天府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天府信用卡到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义务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当持卡人对其账务情况提出质询和改正要求时,发卡机构对人民币账户交易应当于30日内给予回复,对外币账户交易应当于90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条  对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不履行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收回其天府信用卡。
第二十一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议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机构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天府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天府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机构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机构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对其天府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如有利用天府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机构有权对其天府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天府信用卡账户,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机构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天府信用卡及密码;不得出租或转借天府信用卡,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出租或转借天府信用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天府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发卡机构。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对其天府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偿还所欠款项。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天府信用卡遗失、被盗,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均视为正式挂失,并且立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申领新卡,须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十条  持卡人一日内连续三次输入卡密码不正确的,当天该卡片即被锁定,如连续9次输入密码错误,发卡机构将冻结该卡。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密码解锁、密码重置等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持卡人在申请密码解锁时,如仍然记得原来的密码,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发卡机构须免费为持卡人立即开通账户。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因此在互联网上使用该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和《天府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天府信用卡的各项收费标准须在《天府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示。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都农商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核准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成都农商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本章程的修改或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报经监管部门核准并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附件:1.《天府信用卡章程》部分名词释义
          2.天府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 

附件1

《天府信用卡章程》部分名词释义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核定,在天府信用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可向发卡机构透支的最高限额。
交易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天府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天府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其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用卡交易超过信用额度或累计未还款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其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除透支利息以外的费用。
滞纳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时,对其不足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向发卡机构支付的除透支利息以外的费用。

附件2

天府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天府信用卡的业务管理,根据《成都农商银行天府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成都农商银行天府信用卡章程》制定本标准。
一、天府信用卡的业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挂失手续费、卡片/密码信封工本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透支利息等,并约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从信用卡账户中扣除,收费币种为人民币。
二、天府信用卡的年费按年收取,收取标准如下:
钻石卡主卡每卡每年680元,附属卡每卡每年280元;白金卡主卡每卡每年380元,附属卡每卡每年180元;金卡主卡每卡每年100元,附属卡每卡每年50元;普通卡主卡每卡每年60元,附属卡每卡每年30元。
三、挂失手续费每卡每次40元。
四、卡片/密码信封工本费。标准如下:
补发新卡/补发密码收取卡片工本费20元/卡;加急按40元/卡收取。
五、预借现金(含ATM)或转入个人账户手续费按金额的1%收取,最低3元;转入公司账户手续费按金额的5‰收取,最低10元。
六、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
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
八、超限额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最高300元。
九、补制对账单费用。
期限内免收对账单费用,对超过期限的对账单收取每份不超过5元的费用。
十、调阅消费签购单费用。调阅消费签购单20元/份。
十一、溢交款领回手续费。本行免费,他行ATM本地2元/笔,异地为溢交款额的1%,最高10元。
十二、交易短信通知费按1元/月/卡收取。
十三、境外预借现金手续费按20元/笔收取。